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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請領注意事項

種類
補助要件
補助標準
所需証件
申請期限
殘廢
因執行公務、服兵役致成 重度殘障者
36個月
  1. 殘廢申請書
  2. 殘廢証明書
  3. 收據
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中度殘障者
18個月
輕度殘障者
8個月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 重度殘障者
30個月
中度殘障者
15個月
輕度殘障者
6個月
死亡
1.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死
36個月
  1. 申請書
  2. 死亡診斷書
  3. 收據
  4. 戶籍謄本
2.因疾病意外傷害致死

30個月 

繳付保費廿年以上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眷屬喪葬 父母或配偶
3個月
保俸之一次俸額
  1. 申請書
  2. 收據
  3. 眷屬死亡診斷書
  4. 眷屬死亡除戶籍本
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
2個月
未滿12歲已為出生登記者
1個月
養老給付 繳費五年以上依法退休並經核定退休有案者 繳費每滿一年給付一.二個月。最高三十六個月為限。 由原服務單位申請改由核定機關函轉公保處辦理,節省工作流程。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其養老給付月數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