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立苑裡高中 賃居服務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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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4
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宣導
生輔組 
為提升防範一氧化碳中毒觀念,維護學生居家、寄宿之安全,函請轉知轄屬學校運用各項教育時機,播放「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宣導影片」,並利用「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宣導單」實施自我檢視,相關宣導影片及海報請逕至「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防災知識─防災宣導」下載運用,說明如下:
(一)宣導影片─「及早發現一氧化碳中毒徵兆,常保平安健康─浴室篇」、「正確裝置燃氣熱水器,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意外發生─不良技師篇」等2部影片。
(二)宣導海報─「居家防災安全診斷單」等1則海報。
相關網址:http://www.nfa.gov.tw/main/Unit.aspx?ID=&MenuID=500&ListID=315
2013-3-28
苗栗縣校外賃居租屋安全資訊網
生輔組 
2012-7-2
教育部青春寄居蟹賃居服務資訊網
生輔組 
2012-6-28
訂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生輔組 
1.務必要請房東出示身分證明、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登記謄本,以確定房東真實身分,是屋主或二房東;若是二房東,應請其出示原與房東所定之契約書,瞭解到底有無可轉租他人之規定。
2.租金多少?何時繳納?
3.租約期限多長?
4.是否約附押金?金額多少?
5.何時搬遷?
6.水電費、大樓管理費、房屋稅等金額由誰繳納?如何計算?繳納方式為何?

7.房東提供哪些傢俱與設備,其使用現況如何,對於狀況不佳的設備,最好可以拍照存證,以免苦無證據。


8.確定房東有無其他要求或特殊限制,例如可否炊膳?養寵物?帶異性入內或過夜?


9.您可否轉租其他人?或尋找室友共同分擔房租?


10.您是否可整修或改裝房屋之現有設備或結構?


11.若與房東同住,公共區域之使用權限與範圍?


12.若租賃雙方,任何一方違反規定或提前解約時之違約賠償?


13.租賃雙方簽約時記得留下對方身分證明。


14.契約書內容若有更改處,雙方要加蓋印章或共同簽名,以防止未來發生糾紛情事。


15.簽約完畢,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書存留。


16.每月或每學期繳納租金時,應請房東簽收以證明租金繳納完畢。
2012-6-28
關於房屋修繕的約定
生輔組 
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換言之,原則上就租出去的房屋有毀損時,例如屋頂漏水或水管不通等等,房東有義務予以修復,以利房客的使用,但當事人雙方亦得約定,由房客(即承租人)來負責修繕義務,甚至亦可約定何種房屋之毀損由房東負責修繕,何種毀損由房客負責修繕,只要訂約時明確約定。

關於租金及押租金的約定
就租金而言,原則上租金之數額可由房東房客自由約定,但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而對房屋租金加以限制,以便保護通常較為弱勢的房屋承租人。

而就押租金部份,在租賃房屋時,除支付租金外,我國民間向有繳納押租金(土地法稱擔保金)之習慣,但土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租賃之擔保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說,當房客(付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來承租房子時,是不可請求房東償還定金的。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定金;….」也就是說,當房東(受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將房子出租給房客時,房客是可要求房東加倍賠償的。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也就是當碰到像是921大地震、颱風淹水等等,造成房子的損傷,或是在看屋時未談到的細節,在付定後簽約時雙方在細節部份無法溝通而致使任何一方不願承租時,另一方是不得扣下定金或是要求加倍賠償的。

關於房客得提前終止
除了租約內容明訂房客得提前終止之事由之外,在法律上,房客還有哪些可以依法有權提前終止租約之事由,常見的有下列幾種情形:

(1)承租的房屋有瑕疵,危及房客(含同住家人)的安全、健康。

(2)依法律及租賃契約,房東有修繕的義務,經房客催告而仍不修繕時。

(3)承租的房屋有一部分減失,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使用目的。

(4)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使用、收益。

(5)房客死亡,其繼承人得通知房東終止租約。



關於契約效力
Q:未成年人所簽的契約有效力嗎?需要第三保證人嗎?

A: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因此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訂約時最好得到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同意,簽約時由父母擔任連帶保證人,較能讓房東安心租給未成年的學生。但若有事實足以認定,租屋是該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如求學中的學生),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即使未得到父母同意,租約仍是有效。

2012-6-28
房屋租賃須知
生輔組 
一、租賃契約書上所載出租人應與建築改良物(即房屋)所有權狀所記載的所有權人同一人。

因此,簽約時務必要求出租人提出房屋所有權狀正本核對。

二、簽約時,你己對房屋所有權狀,而其所載所有權人與房屋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契約書)所載出租人確屬同一人時,此際,你還要請求出面和你簽約的人,提出身份證正本讓你核對,看此人是否也是同一人。如果不是,則請出面簽約人,提出由房屋所有權人簽具的委託簽約書,委託書上由房屋所有權人書寫自己為授權人並簽名,出面人為受任人,就某某門牌房屋委託和承租人某某辨理出租事宜。如其所載所有權人與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出租人不同時,則不可簽約。此份委託書請你保管好不可還給對方。

三、簽約時,核對契約書上記載的出租人和出面簽約人的身分證正本,並詳填該二人的住址和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四、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時,會產生下列法問題:


A.如你簽了約並已交付房屋租金,真正房所有權人可主張出租人係無權代理,他可承認或不承認這個契約。他不承認時,表示你他之間無租賃關係存在,他可請求你搬遷,你受有租金的損害,只能向出租人請求賠償,出租人跑了或他就是不還你租金,你不是很倒楣嗎!


B.租賃期間內因房屋有瑕疪,至你受有損害時,你無法向房屋所有權人請求賠償。


C.二房東:設乙向甲承租A屋,租期將於98年7月30日屆滿.乙向丙佯稱係房東(或未得房東甲同意),擅將房東一部或全部於98年5月1日轉租於丙,租期自98年7月1日起至99年6月30日止,丙已交付租金。嗣乙甲間租約於98年7月30日屆滿,乙應點交房屋於甲惟乙行方不明,甲以丙無權佔有為理由向丙請求搬遷返還A屋,並請丙求賠償至搬遷日止相當於租金的損失.丙虧大了!

五、有的房東會以:
1.申報流動戶口
2.警察查戶口
3.政府規定等理由要求承租提供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或學生證影本給他。

你應拒絕他的要求,理由是,申報流動戶口已取消十多年,二年前也取消警察查戶口至於政府規定更是胡扯。無奈47巷就有位從1騙到3被我揭穿。

六、簽約時,互相出示身分證件核對是應該的,但核對完後,千萬記得取回.房東沒有理由也無法律依據,可要求你交付任何身分證的正、影本。

記住,如有這樣的房東,務必報告學校處理,不可心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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