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契約書上所載出租人應與建築改良物(即房屋)所有權狀所記載的所有權人同一人。
因此,簽約時務必要求出租人提出房屋所有權狀正本核對。
二、簽約時,你己對房屋所有權狀,而其所載所有權人與房屋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契約書)所載出租人確屬同一人時,此際,你還要請求出面和你簽約的人,提出身份證正本讓你核對,看此人是否也是同一人。如果不是,則請出面簽約人,提出由房屋所有權人簽具的委託簽約書,委託書上由房屋所有權人書寫自己為授權人並簽名,出面人為受任人,就某某門牌房屋委託和承租人某某辨理出租事宜。如其所載所有權人與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出租人不同時,則不可簽約。此份委託書請你保管好不可還給對方。
三、簽約時,核對契約書上記載的出租人和出面簽約人的身分證正本,並詳填該二人的住址和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四、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時,會產生下列法問題:
A.如你簽了約並已交付房屋租金,真正房所有權人可主張出租人係無權代理,他可承認或不承認這個契約。他不承認時,表示你他之間無租賃關係存在,他可請求你搬遷,你受有租金的損害,只能向出租人請求賠償,出租人跑了或他就是不還你租金,你不是很倒楣嗎!
B.租賃期間內因房屋有瑕疪,至你受有損害時,你無法向房屋所有權人請求賠償。
C.二房東:設乙向甲承租A屋,租期將於98年7月30日屆滿.乙向丙佯稱係房東(或未得房東甲同意),擅將房東一部或全部於98年5月1日轉租於丙,租期自98年7月1日起至99年6月30日止,丙已交付租金。嗣乙甲間租約於98年7月30日屆滿,乙應點交房屋於甲惟乙行方不明,甲以丙無權佔有為理由向丙請求搬遷返還A屋,並請丙求賠償至搬遷日止相當於租金的損失.丙虧大了!
五、有的房東會以: 1.申報流動戶口 2.警察查戶口 3.政府規定等理由要求承租提供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或學生證影本給他。
你應拒絕他的要求,理由是,申報流動戶口已取消十多年,二年前也取消警察查戶口至於政府規定更是胡扯。無奈47巷就有位從1騙到3被我揭穿。
六、簽約時,互相出示身分證件核對是應該的,但核對完後,千萬記得取回.房東沒有理由也無法律依據,可要求你交付任何身分證的正、影本。
記住,如有這樣的房東,務必報告學校處理,不可心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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